释义 |
法律分析:股份质押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单务无偿性。债权人与出质人之间并不相互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 2、补充性。 3、从属性。 4、优先受偿性。债权人在其债权上设定质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和财产利益的安全。 5、记名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