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相混淆 |
释义 | 委托理财实际上是一种资本运作方式,目前法律没有委托理财的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是普遍的操作,争议很大。 委托理财合同是说,承诺有高息回报,不承担投资风险,有保底条款。在国洪起案件中,他被委托的财产去做国债回购,利用北京赛克赛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山东九九集团进行操作,其本身并不具有委托理财的经营范围,风险很大,操作也违规。委托理财合同履行过程如果一方违约,就确认合同无效,属于一种民事纠纷,涉及效力和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国洪起案件不能说是纯粹的诈骗,因为当时并不禁止,委托理财只是一种新的理财方式。 国洪起公司治理结构有很大的问题,公司虽然采取了分离制衡的现代企业模式,在实质上却是家族式的,一股独大,无论下属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仍然直接受国洪起个人控制。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模式法律后果也是惨痛的。如果一个自然人和公司法人控制了另一个公司法人,根据《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被控制公司的人格就会被否定,进而由控制人或控制公司对其承担无限责任,由此,可能导致法律链条和资金链条的断裂,引发大规模的法律危机。所以,作为幕后控制人,一旦国洪起出事整个公司就陷入瘫痪。 目前民营企业家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作为一个民营企业家,他在公司运营中可能存在违规的行为,涉案后资金链条断裂,私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相混淆,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在没有出事之前,大家都捧着,政府都支持他。一旦出事,政府就出面强行接管,再就是强制他处置资产,甚至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以一些极端的方式处置本应该由其个人处理的私人财产,对债权债务关系采取一种简单化的处理方式,只动用公安局这样的强制方式,而不通过法院,所有资产都按照赃款来追查,有些股东跟着倒霉,财产权益也侵犯了。 作为民营企业家应该吸取教训,注意企业运作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应该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如律所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法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是什么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俗称法人代表。 但在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可能只是一个挂名人物,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实际上的管理者,就是实际负责人。 实际控制人是从股权结构的角度而言的,一个公司可能有多名股东,所占股份各不相同,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拿上市公司来讲,50%以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等股东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法人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也称为商事公司,是依照商法或有关法律成立的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包括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以及股份两合公司等。英美法中的公司法人与大陆法有所不同,既包括营利性的也包括非营利性的,且仅指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目前的公司形式多样,大体上分为集资型和非集资型两种。集资型公司类似西方国家的公司,是由股东投资而成立,为企业联营的一种重要形式,非集资型公司属单一企业性质,如鞍山钢铁公司等。 我国公司法人的特点在于:由出资人或股东以法律行为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人不限,可以是国有财产授权投资或经营单位、其他类型法人及个人;其规范依据,特殊的主要为《公司法》等。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人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0个以下的股东设立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法人。 公司法人与实际控制人一般情况下是一人,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由于企业经营的结构的需要就会导致有关问题的出现,所以自己在解决此问题的过程中不需要过度的纠结,但是自己还是需要进行一定的法律获悉,从而积极的有效的处理,保障自己的实际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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