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1月6日,塔城中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被告人赵某喜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处其余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两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和责令退赔违法所得。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200余人参加了旁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