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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利怎么样才算申请成功
释义
    专利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并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时,应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文件,如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等。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专利复审费用的收费
    申请专利复审的,应提交专利复审请求书,并缴纳专利复审费。专利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驳回申请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一)发明专利复审费为10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复审费为3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复审费为300元。
    二、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怎么办
    在2001年7月1日以前,根据原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这样,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来说,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正确,当事人就失去了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的机会。因此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取消了上述限制,规定了对不管涉及发明专利还是涉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均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于新专利法是于2001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就涉及到对在新专利法实施前提出的无效申请如何处理的问题。在此问题上是这样处理的,对于在2001年7月1日前提出无效请求但在此后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一律按新专利法执行,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对于在2001年7月1日前提出无效请求并且在2001年7月1日前已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但申请人或者当事人在2001年7月1日之后收到的,该决定仍为终局决定,当事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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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