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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的行政级别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49年9月27日第一届全国政协会议通过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北平改名为北京。”延续建国前夕设置的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六大行政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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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2/10 10:5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