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归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定机构,依据《条例》,将职工个人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集于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存人职工个人账户,并集中管理运作的行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归集业务服务管理,完善业务规章制度和流程,科学设置服务网点,合理配备服务人员,强化服务监督,建立并使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信息系统,搭建统一规范的综合服务平台,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为缴存单位及职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2、在网上归集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开展网上归集,方便缴存单位及职工办理日常归集业务,网上归集业务宜采用直接办结方式。还明确,在风险防范与监督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建立归集业务内部监督机制,并根据归集业务主要风险点制定内部防控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