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部关于弓弩的管理规定 |
释义 | 弓弩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随意携带弓弩可能会受到警告、罚款、处五日内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非法携带弓弩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则会被加重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械类的弓箭器材属于管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站的官方资料显示,早在1999年,公安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明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将弩纳入治安管理范围,切实加强有关管理工作。 相关法规规定,机械类的弓箭类器材,如弩(又称:机械弩、弩机)是一种具有较强杀伤力的器材,具有枪支、管制刀具的部分功能和特性,如不严加控制和管理,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危害公共安全,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物品。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公安厅、局的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注册。 二、非法持有管制刀具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犯本罪,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携带上述物品; (2)行为人必须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进入公共交通工具; 只有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携带数量很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不宜认为构成本罪。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其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构成必要。倘若发生其他后果,如爆炸、火灾等,则应依其主观的内容以他罪如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论处,非法携带的行为则不再单独构成其罪。 本罪危害的是不特定人和物,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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