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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每年公积金调整是根据什么调整的
释义
    每年公积金调整是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确定的。“年度缴费基数申报”也称“跨年清册核定”,是指在新的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单位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重新调整职工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并在规定时限向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申报。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下一年6月30日。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是指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为保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缴存,缴存单位应在完成6月公积金汇缴后、7月31日前(托收缴款的单位应在7月托收日前)完成跨年清册核定工作。缓缴状态的单位也应办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是指职工本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2021年度职工月缴存基数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2021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第二个月工资;2021年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调入当月工资。
    特别提示:职工2020年在缴存单位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缴存基数为2020年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
    举例:
    1.职工A于2021年3月12日新参加工作,在甲公司入职。2021年4月甲公司为其发放工资6000元,则甲公司应在4月为A办理住房公积金增员,其缴存基数为6000元。甲公司办理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时,A的基数仍为6000元。
    2.职工B于2021年5月18日调入至乙公司,2021年5月乙公司为其发放工资8000元,则乙公司应在5月为B办理住房公积金增员,其缴存基数为8000元。乙公司办理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时,B的基数仍为8000元。
    3.职工C于2020年8月在丙公司入职,2020年8-12月期间每月工资5000元。2020年12月C收到丙公司发放年终奖10000元。丙公司在办理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时,C的缴存基数应为(5000*5+10000)/5=7000元。
    住房公积金每年的调整方式: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7%。单位可以在各5%至7%的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定可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法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法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如下:
    1、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
    3、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夫妻双方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一个家庭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处住房;
    6、贷款人须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7、同意用所购住房做抵押。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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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