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发展规划是怎样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 2019年8月《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总体规划(2016-2035)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第二次公示》发布。《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总体规划(2016-2035)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第二次公示》对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规划范围、产业布局、用地布局和规划基础设施等方面均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在原石家庄循环经济化工示范基地扩区规划范围基础上扩至整个丘头镇域范围,面积增加46.26平方千米km²。《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总体规划(2016-2035)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第二次公示》显示,根据原石家庄循环经济化工示范基地扩区规划现状图,现状工业用地达到6. 08k²,土地利用率已达到59.3%,无法满足园区发展要求;村庄对产业发展形成制约;2012年9月,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组建,园区辖区面积由10.26平方千米扩展到为56.52平方千米。基于以上原因,为园入一定的发展空间,重新规划用地布局,重新审视产业、城镇最乡村的关系,河北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在《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总体规划(20162030)》中对规划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在原石家庄循环经济化工示范基地扩区规划范围基础上扩至整个丘头镇域范围,面积增加46.26平方千米km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建设项目概况;(2) 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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