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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职工哺乳期正常出勤是否算加班
释义
    女职工在哺乳期正常出勤,如果不是单位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不算加班。加班包括的情形是用人单位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等。
    一、什么是加班,怎么认定加班
    加班,是指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称为“加班”。
    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
    认定加班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才能算加班,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安排的情况下,自己在这些时间上班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加班。
    二、单位不能安排加班的情形有哪些
    单位不能安排加班的情形如下:
    1、女员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的;
    2、女员工在哺乳期内,即是女员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
    如果用人单位打算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必须征得工会及劳动者本人的同意。
    除此以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员工同意加班加点,用人单位也不可以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三、星期六不加班算旷工吗?
    不算。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及时通知员工并经员工同意,若员工不同意,原则上不能强制加班。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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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4: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