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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犯罪的犯罪故意
释义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如甲对乙实施抢劫,已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一、包庇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2、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本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
    (2)本罪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3)本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和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
    二、对审判实践中一些问题的处理原则
    l、关于绑架未遂和中止的认定问题。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过程中,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进行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构成绑架未遂,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被告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中止绑架行为的,构成绑架中止,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对被告人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实践中,对已经实施绑架行为,被告人又自动放弃勒索财物的被告人且放弃控制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的,不能认定绑架罪(中止),应对被告人以绑架罪(既遂)定罪处罚。该情节应视为酌定从轻情节,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如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又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可免除处罚或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2、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审判实践中,被告人绑架人质后,为了顺利实现勒索财物的目的,常常通过其他行为人的帮助,那么,对这些行为人是否成立共犯?成立何种共犯?应当区分以下情况:
    一是行为人明知被告人具有勒索财物的目以及实施的绑架行为,而积极共同实施勒索行为,成立共同犯罪。绑架罪是继续犯,从这一角度看,后来参与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是对被告人绑架行为的认可,属于承继的共犯,依法应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是,绑架行为不再处于持续状态的,如绑架人杀害人质的,行为人参与实施的行为又构成他罪的,不成立绑架罪的共把。如甲事先以勒索财物的目的绑架了丙,向丙的亲属勒索财物未果,便杀害了人质丙。乙知道后,帮助甲继续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由于绑架行为不再处于持续状态,故乙的行为不能构成绑架罪的共犯,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甲的行为认定为绑架罪,其勒索行为被绑架行为所包含。
    二是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被告人进行绑架勒索的真正目的而参与勒索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果不构成其他犯罪的,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宜认定绑架罪的共犯。如被告人甲谎称被绑架人的亲属欠其钱,让不明真相的乙到甲和被绑架人的亲属约定的地点取钱,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3、对绑架罪是否以向第三人勒索为要件的问题。从法律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来看,虽然不能得出必须向第三人勒索的结论,但是从审判实践中和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来看,应当以意图以向第三人勒索为要件。审判实践中,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只是向被绑架人勒索财物。
    被绑架人被迫答应给予财物,并指令第三人交付财物,但并未告知被绑架的事实或处境。第三人只是遵照被绑架人指令交付财物,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具备向第三人勒索的要件,对行为人以抢劫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绑架人质之后,不直接向第三人勒索,而直接通过被绑架人告知遭到绑架的处境,使第三人为被绑架人的安危担忧而交付财物的,应当认定为绑架罪。
    三、什么是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一方明知另一方正在实行犯罪而参与其犯罪,但另一方对此则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参与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暗中配合他人实行犯罪,而另一方却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实施犯罪,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
    例如,乙正欲对丙实施强奸行为时,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将丙打伤,乙得以顺利实施奸淫行为。再如,甲明知乙正在追杀丙,由于其与丙有仇,便暗中设置障碍物将丙绊倒,从而使乙顺利地杀害丙。这些案例中甲均为片面共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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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0:5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