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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写模板
释义
    

法律主观:
    


    标准的 个人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填写规范如下: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是专门用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报表,具体格式有地税局设计并指导填写。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指南 (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一、纳税人识别码: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   本栏仅限于取得的年所得中含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填写。没有取得这两个项目的纳税人不用填写。   二、纳税人名称:填写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名称,或者承包承租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本栏仅限于取得的年所得中含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填写。没有取得这两个项目的纳税人不用填写。   三、税款所属期:填写申报年度。   四、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五、纳税人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的全称。   六、国籍:填写纳税人的国籍。   七、 身份证 照类型:填写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包括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八、身份证照号码: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九、抵华日期:填写中国境内无住所纳税人抵华的实际日期。中国居民不用填写本栏。   十、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要职业。   十一、任职、受雇单位:填写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名称。纳税人有多个任职、受雇单位时,填写受理申报地的任职、受雇单位。   十二、经常居住地:填写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十三、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填写纳税人的住址或者有效联系地址。中国境内无住所居民住在公寓、宾馆、饭店的,应当填写公寓、宾馆、饭店名称和房间号码。   十四、邮编:填写纳税人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所属区域的邮政编码。   十五、联系电话:填写纳税人的有效联系电话。   十六、申报数据的填写:   1、年所得额:填写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应税项目的全年所得数额。年所得额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21]1200号)的规定计算。   “境内”一栏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各应税项目所得的数额。   因在 上海 、 深圳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便于区分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如纳税人有上述股票转让所得的,须在“9、财产转让所得”对应的“境内”一栏中,在财产转让所得数额后注明“(股票:数额)”。   “境外”一栏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各应税项目所得的数额。   2、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取得该项目所得,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 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的实际应纳税额。   3、已缴(扣)税额:填写当期取得该项目所得在中国境内已经缴纳或者扣缴义务人已经扣缴的税款。   4、抵扣税额:填写个人所得税法允许抵扣的在中国境外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5、应补(退)税额:填写按照税 法规 定计算应当补缴或者退还税款的实际数额。   十七、纳税人签字:填写纳税人的签名。   十八、 代理 人名称:填写受托代理自行申报单位的名称,或者受托代理自行申报个人的姓名。   十九、经办人:填写实际办理申报的人员的姓名。   二十、代理人(公章):加盖受托代理自行申报单位和个人的有效印章。   二十一、联系电话:填写代理人的有效联系电话。   二十二、受理人、受理时间、受理申报机关:由直接受理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填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 工资 、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 养老保险 、基本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等 社会保险 费和 住房公积金 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 住房贷款 利息或者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 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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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