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中采购机构指的是什么单位 |
释义 |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中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集中进行采购,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属于通用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相对于集中采购,称为分散采购。优点 1、集中的数量优势 2、避免复制 3、集中采购形成规模运输从而降低运输成本 4、减少企业内部的各部门及单位的竞争和冲突 5、形成供应基地 6、降低采购成本弊端 (1)容易受外来因素的干扰,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公司上级领导推荐; (2)内部人员分别推荐不同的单位,初选和评标时往往议而不决,工作效率低,会产生或增加内部矛盾; (3)如果采购流程的任何一个环节不能按期完成的话,都会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采购,进而影响工期、施工单位索赔等; (4)采购主管部门往往诱致性的推荐投标单位,致使更优秀的单位被瞒报。为实现集团采购业务集中管控的业务需求,集中采购包括以下几种典型模式的应用:集中定价、分开采购;集中订货、分开收货付款;集中订货、分开收货、集中付款;集中采购后调拨等运作模式。采用哪种模式,取决于集团对下属公司的股权控制、税收、物料特性、进出口业绩统计等因素,一个集团内可能同时存在几种集中采购模式。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 第七条规定: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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