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领孩子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
释义 | 认领孩子需要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超过规定年龄。 认领孩子的手续: 1、申请: 当事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询问或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记录; 3、登记: 经审查,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认领孩子需要具备的条件有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超过规定年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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