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石家庄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应满足哪些条件 |
释义 |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二)有适应出租汽车营运调度服务的通讯设施;(三)有相应资质的机务、质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四)接受服务的出租汽车数量达到200辆以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风险提示: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使用伪造、变造或失效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经营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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