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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化解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矛盾纠纷和混乱
释义
    国有企业改制遗留的矛盾纠纷:
    1、出让、兼并、分立的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形成纠纷后,企业停顿。
    2、出让方或者某一当事方,不履行对相关债务和隐蔽债务、或有债务的告知义务,形成纠纷给收购方造成损失。
    3、国企的公司制改建中,采取多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架空债务,逃避债务,不事先征求债权人的意见等等。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违法暗箱操作。
    解决:
    1、严格执行政府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妥善处理好国企改制遗留的问题。
    2、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依法以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3、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破解改革成本难题。
    4、解决国有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
    5、政府各级主管机构,应当强化工作责任,健全相互之间的协调机制,禁止相互推诿和不负责任。
    一、企业重组一般税务处理规定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二、最高法政府征地补偿不合理将再审说明了什么?
    《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提出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将及时审查,认真甄别。对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
    《实施意见》提出依法妥善处理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申诉案件。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在再审审查和审理中,要注意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民事调解方式,妥善解决财产纷争。
    对于因产权申诉案件引发的国家赔偿,《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应当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当依法赔偿。坚持法定赔偿原则,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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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0:4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