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期间仓储物发生问题如何处理 |
释义 | 仓储期间仓储物发生问题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仓储保管合同有哪些基本要求 仓储合同的基本要求: 在签订仓储保管合同时,必须选择保管条件优良、保管水平高、信守合同、收费合理的保管方,特别是根据仓储货物本身的质量、动技术要求进行选择。 签订仓储合同的核心要求是安全、安全、保质、保量地储存货物。因此,签订合同时,要重点抓好货物入库、验收、出库、验收两个环节,明确验收方法、标准和交接程序条款。 保管方代理运输的条款应明确规定保管方有责任按时准备进站,并向车站港口申报车船托运。 二、托管人的责任应该怎样承担 保管合同中,托管人一般称为寄存人,其主要义务有:1、支付保管费;2、告知义务;3、按时领取保管物的义务等。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第八百九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九百一十七条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