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取保险红利需要什么 |
释义 | 保险年度红利如何领取的方法:投保人带齐身份证、银行存折或卡、保险合同前往太平洋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在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内)办理领取手续即可。 保险红利的领取方式: 1、领取现金,这是最常用的领取方式; 2、抵充保费。即以红利额抵充下一期保费; 3、存储生息。即投保人将应领取的红利,存于保险公司,以保证利率累积生息; 4、增额缴清保险。投保人将每年的红利作为趸缴保费来购买缴清保险,保险的保额年年有所增加。 一、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也就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 一、签订保险合同的流程如下: 1、填写投保单。保险人为了业务上的需要,印好各种单证备用; 2、将投保单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在认可保险人设计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将保险单交付给保险人,便构成了要约; 3、保险人承诺后合同成立。保险人经过对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进行必要的审核,没有其他疑问的,通常表示接受并在投保单上签章,构成承诺,合同成立。 二、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如下: 1、要约与承诺意思表示一致; 2、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交付第一期保费或一次性趸交。 总而言之,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客体在一般合同中称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保险合同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按照什么是时间为主 1、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由这两个条文可以看出,也就是说,投保人缴费与否是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仍然不成立。保险费的缴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2、新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生效时间 关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问题,这是原保险法留给司法实践最大困惑之一,广州信诚案就是其典型代表。原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我们知道,寿险实践中,一般都是先收保费,再承保。既然保险公司已经收取保费,按照客户正常理解和原来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了并生效了,在保单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特别是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特别是许多寿险公司将正常承保通过的保单,生效时间提前到客户交纳保费时,更加重客户的误解。但同时寿险公司也倍感委屈,因为,按照其正常流程,承保还没有通过,保单还未正式进入系统,还未正式生效。 新保险法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改进,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进行了区分,授权合同双方可以对合同生效附条件和期限,符合了合同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时也照顾到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实践运作的方法的差异(主要是收保费和合同生效的先后不同)和法律规定差异(新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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