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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结婚三年男方提出离婚女方需要赔偿吗?
释义
    你好,关于你说的离婚赔偿问题,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的,除非有以下原因: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5种情形,分别是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但如果双方均有过错情形的,就都不能请求了。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人”很少因此获利,侵权的后果也往往仅限于无过错方的感情伤害。因此离婚损害一般更多注重惩戒、制裁过错方并以此达到抚慰受害方的作用,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从过错方角度和受害人角度分别考虑。比如,受害人的年龄段、抗压能力、恢复能力、自身的身体状况、家庭经济状况等,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主观恶性、经济能力等。
    最后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审期间仍可提出;协议离婚的可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但明确放弃的除外。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0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6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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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3:4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