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车二卖所有权归谁 |
释义 | 一车二卖,车辆所有权归买受人。 在二手车买卖过程中,须办理车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依据规定,在买卖交易中,双方都应履行交付义务,完成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如果车辆已经交付,就意味着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卖方不再有权利阻止买方进行交易;如果车辆没有交付,则双方仍保持着债权债务关系,卖方有权拒绝交易。 一车二卖的不良因素有以下几点: 1、车辆所有权归属不明确,可能导致纠纷和法律问题; 2、消费者可能面临多重交易风险,例如车辆状况不透明、价格不合理、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3、对于二手车市场而言,一车二卖可能会导致市场崩盘,因为其他投资者会因此对该市场失去信心,从而转向其他市场,最终导致市场份额的减少; 4、消费者可能会因为购买了多次交易的车辆而增加维修成本和时间成本,因为每次交易都需要进行车辆检验和过户等手续; 5、对于社会而言,一车二卖可能会导致资源浪费,因为被多次交易的车辆可能会被多次转手,最终可能流入市场并再次上市,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质量和性能无法保证。 综上所述,在一车二卖的情况下,车辆的所有权最终会归属于最后一个购买者,也就是购买者需要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车辆所有权转移到自己名下,才能真正拥有车辆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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