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煤矿六严禁三严格是什么? |
释义 | 煤矿“六严禁、三严格”九项措施:严禁违规爆破和动火作业;严禁违规转包井下工程;严禁使用淘汰设备工艺;严禁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严格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管理;严格带班下井和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根据通知,矿山企业违规运送、存储、发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矿山企业违规在井口和井下进行动火作业的,依法责令停止作业、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并依法从重处罚。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 第二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二)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三)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四)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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