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本证与反证的关系及其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主旨:本证与反证是根据举证双方对所举证事实是否负有客观证明责任对证据进行的一个区分,本证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反证是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提供的证据。本证的作用是肯定自己的主张,反证的作用是削弱本证的证明力。区分本证与反证有助于明确证据的顺序、区分证明力要求,并方便法院作出裁判。 法律分析 一、本证与反证的关系是怎样的 按照举证双方对所举证事实是否负有客观证明责任,我们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反证则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 本证与反证并不是从证据提供人是原告还是被告来划分的,也不能从是对原告有利还是对被告有利的角度来划分。原告、被告、第三人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而提供的证据都是本证。 由此我们可知,本证与反证是根据举证双方对所举证事实是否负有客观证明责任对证据进行的一个区分。只是各自对需要证明的事实所起的作用不一样而已。 其中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原告提出的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都是反证。证明责任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无关,因此,本证和反证的区分也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无关:原告和被告都可能提出本证,也都可能提出反证。所以,本证与反证的根本区别在于证据的作用是肯定自己的主张还是否定对方的主张。 二、本证与反证的区别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对方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诉讼促进义务和真实诉讼义务,对相对人的事实主张和举证有指摘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以下列方式为之: (一)提出新的事实主张,并辅以证据证明,以否定本证事实; (二)提出反证,以否定、削弱本证事实; (三)对本证事实及证据进行说明,以指出其错误及不实之处。 由上可知,对于本证与反证在诉讼中都是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的。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反证的目的与作用在于削弱、动摇本证的证明力;而本证通常先于反证提出。 2、本证的作用在于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用则是使法院对本证证明的事实的确信发生动摇,以致不能加以认定。 区分本证与反证的实践意义: (1)有助于明确提供与调查证据的顺序; (2)有助于区分不同证据的证明力要求; (3)方便法院作出裁判。 在区分的时候我们还应该注意:反证不是对对方证据的反驳性证据,人们有时容易将反证误认为是反驳性证据。反驳性证据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的针对对方所提证据,以证明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的证据,是对证据反驳的依据。反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真实。 结语 根据上述内容,本证与反证在诉讼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本证是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主张事实的证据,而反证则是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提供的证据,用于证明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本证的作用是确保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用则是削弱本证的证明力,使法院对本证证明的事实产生动摇。区分本证与反证有助于明确证据的顺序、区分证据的证明力要求,并方便法院作出裁判。需要注意的是,反证并非反驳性证据,其目的是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真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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