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券公司分公司可以从事什么业务 |
释义 | 一是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 二是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三是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 四是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但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一、证券公司的类型 (一)证券经纪商 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如东吴证券苏州营业部,江海证券经纪公司。 (二)证券自营商 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 (三)证券承销商 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3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 另外,一些经过认证的创新型证券公司,还具有创设权证的权限,如中信证券。 证券登记公司是证券集中登记过户的服务机构。它是证券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并兼有行政管理性质。它须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 二、证券公司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华安证券公司专业的理财团队 (四)华安证券公司专业的理财团队 (五)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七)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八)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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