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注销时进项未抵扣的,怎么处理 |
释义 | 企业注销时进项未抵扣的处理如下: 1、在当期纳税申报中,可以把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纳入到纳税申报表中; 2、经营活动终止后,可以将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留抵税”的方式计入到当期纳税申报表中,并在结束报表中明确留抵税款额; 3、如果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结束报表中明确留抵税款,在新建企业登记时,可以正确确认原有留抵税款。 企业注销时进项抵扣的流程如下: 1、企业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务机关根据各项规定审核申报信息,并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抵扣的决定; 2、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实施抵扣; 3、企业应保全申报抵扣的相关证明,准备抵扣的发票应在企业的税务登记系统做适当的处理。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因破产而注销税务登记的,期初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因此,因破产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账面上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再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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