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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孩子婚姻稳固吗
释义
    一、没孩子婚姻稳固吗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否生育孩子是夫妻双方的权利。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一)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利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二)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二、是否生育发生冲突时对女性保护
    男女双方,特别是夫妻双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时生育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女性的人身权益。理由如下:
    首先,男子的性权利和生育意愿是要通过女性主体才能实现的。
    其次,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
    此外,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在生育上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女方可以重新选择不逼迫其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
    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
    三、侵犯生育权的司法救济
    第三者侵害生育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有关单位排除侵害,或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同时,对于第三者导致的严重侵害生育权的行为,例如因此而引起的自杀、凶杀事件,还可适用民事制裁。
    正如有的学者所主张:“侵害生育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是可行的”。生育权一方面要对私生男女双方有一定的制裁(预防非婚生或避免单亲抚养),比如说以计划外生育罚款(坚持婚内生育制)处罚婚前同居生育,或以损害赔偿处罚通奸姘居生育者。这种通奸生育不仅侵害了夫妻名誉权、夫妻共同生育权,而且侵害了夫妻计划生育权。四川省曾发生与他人通奸超生处罚本夫的事情。还有因妻子与他人通奸生育而合法夫妻不能合法生育,只有”超生”(事实上并未超生)的事情。因而,对此认为公民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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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3:5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