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云南省慢性特殊病种办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申报结束后,对申报资料的个人信息进行真实性核查,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医保〔2005〕28号)文的要求对病种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由审核人提出准入的意见及具体准入的病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提出理由;审核人应将准入与否的原因写入《申报表》中的“准入或未准入原因备注栏”。 (二)申报资料审核完成后,由审核人分析完成当批特殊病、慢性病审核准入的情况说明,同时制作《特殊病、慢性病初审表》,对当批申报参保人员的准入情况作详细登记。 (三)建立特殊病、慢性病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准入制度。《特殊病、慢性病初审表》完成后,交由主任办公会讨论审批,对初审准入病种进行核查和确定,主任办公会确定并签字的准入名单,为最后确认的准入结果。 (四)主任办公会对当批特殊病、慢性病的初审结果核查确定完成后,制作《特殊病、慢性病就诊证》(以下简称《就诊证》,并将准入的相应参保人员特殊病、慢性病病种信息录入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发放《就诊证》和病历手册给参保人员。 (五)将已获准入的参保人员的《申报表》编号整理存档;建立特殊病、慢性病准入的资料档案库。 (六)特殊病在申报结束后的25日内办理完毕;慢性病在申报结束后的前25日内完成初审,后25日完成审定及制卡登录工作。 (七)新增加病种合格准入后,结合已办理的还在正常享受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待遇的具体病种,重新制作新《就诊证》,待发放新《就诊证》时,收回原《就诊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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