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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育难题:无法生育的女方该怎么办?
释义
    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主旨是,一般情况下,哺乳期内的子女随母亲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做出判决。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随父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抚养时,根据特殊情况优先考虑某一方。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争执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法律分析
    一般会判给女方。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六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离婚后,原则上哺乳期内子女随母亲抚养。若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将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做出判决。对于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父方有特殊情形时可随父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抚养时,会优先考虑父母的特殊情况。父母双方条件相同且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时,也会优先考虑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愿。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他们的意见。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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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3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