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党员档案找不到怎么办 |
释义 | 1、党员档案最重要的材料是入党志愿书,如果志愿书丢失,党员要如实向所在党组织汇报自己入党相关情况。 2、党员现在所在的党组织要及时与党员入党时所在的党组织取得联系,核实其党员身份的真实性。 3、党员身份核实后,党员现在所在党组织要及时为党员补办入党志愿书。 4、现单位党组织填写入党志愿书时要注明相关情况,并提出承认党员资格的意见。 5、入党志愿书填好后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核,上级审核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材料一并存入个人档案。 一、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 (4)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 (6)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7)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 二、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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