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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可以卖吗
释义
    产品没有注册商标也是可以销售的,但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除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两类。
    注册商标在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中可以使用,但使用人对该商标没有专用权,不得禁止他人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第6条的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两类。如果被人注册了,就不能使用了,使用就构成侵权,建议还是要进行商标注册。
    商标:
    商标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国际市场上著名的商标,往往在许多国家注册。中国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区别。注册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
    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
    (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标识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十)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注册词命名规则
    点商标名字符的长度要求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点商标名部分在1-63个ASCII字符之内;一个拉丁文字母,数字,破折号,计算一个ASCII字符;
    (二)点商标名为纯汉字的,长度最短为一个汉字,最长以构成点商标名的汉字通过Punycode转码后不超过63个ASCII字符数所能达到的最多汉字字数进行计算
    l使用拉丁文字时不能改变其原有的含义,如法语中去掉声调而仅使用字母;
    l“-”仅可用于替代已注册商标/申请中商标名称内的特殊字符,如“&”、“@”或商标名与其他允许信息组合之间的连接;
    点商标名文字形式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点商标名须为简体汉字、繁体汉字、拉丁文字母(a-z)、阿拉伯数字(0-9)或以上四种文字形式的组合;
    (二)包含简体、繁体、简繁体混合、和异体字形式的点商标,其点商标名文字对应的繁体、简体、繁简体混合形式将被本管理机构系统自动为该注册人保留;
    (三)持有繁简混合商标名的申请人可申请注册全简体或全繁体形式命名的点商标名,但须符合本注册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注册人可申请激活和使用上述点商标的全简体或全繁体形式;
    (五)商标名称中含有部分非本条第一款所列文字形式的,申请人可申请将此等文字形式翻译为上述第一款所列之文字形式命名点商标名,且该点商标名不得违反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拉丁文字可省略声调符号而仅使用字母命名点商标名;
    (七)商标名称包含的特殊字符,如“&”、“@”的,在不削弱点商标名的标识能力和造成混淆请前提下,申请人可以申请省略该特殊字符或使用“-”符号或翻译成意思相对应的文字进行替代并组成点商标名。
    注册禁止使用的字或词组
    下列名称将被限制或不允许使用于点商标名的命名:
    (一)涉及代表主权国家及行政地区的名称、旗帜、徽标、歌曲、行政机构等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二)ICANN禁止注册的字或词组,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国际组织或机构、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国际红新月运动的名称和国际政府间组织名称;
    (三)地理标志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地名;
    (四)其他管理机构认为可能对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冲突、消极、负面影响、或让公众产生混淆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信息或名称;
    (五)缺乏显著性的名称,以及其他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命名原则的名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国务院关于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批复>》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
    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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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20:4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