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主动释明情形 |
释义 | 法院主动释明情形有: 1、关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释明; 2、关于诉讼主体的释明; 3、关于不予受理的释明; 4、关于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释明; 5、关于二审程序中新增请求或反诉的释明; 6、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申请再审的释明; 7、关于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请求的释明; 8、关于诉讼程序适用的释明。 法院释明应遵守的原则有哪些 1、恪守中立原则,秉承公正司法的宗旨,以查明案件事实为目的开展释明工作; 2、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法官释明必须以必要和适度为原则,避免出现利用法院的职权过度释明迫使当事人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 3、严守公开透明原则,法官进行释明应当就释明时间、地点、内容和依据详细记录,尤其是庭审中的释明应当在开庭时公开进行,切忌暗箱操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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