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轮侯查封中多个普通债权的执行顺序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轮候有明确的规定,财产保全是为了将来的有效执行,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是问题的关键。关于采取轮侯查封措施后多个普通债权的执行顺序,提出轮侯查封制度的《通知》和《民事执行措施规定》都没有做出相关的、专门的法律规定,倒是一些民事执行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规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1条等,规定了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主体申请执行时的一般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1、优先受偿。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包括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工程建设款等。《执行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2、普通债权。《执行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规定了普通债权分配的最基本原则: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同时,第八十九条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执行规定(试行)》第九十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另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对于被执行人为法人的,法院主张走破产程序,否则,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有优先受偿权,对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原则上是可参与、按比例分配,但是实践中会给予财产保全申请人适当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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