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怀孕未登记的情况如果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且婚姻关系存续的实质要件属于事实婚姻;如果同居关系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后,则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或不属于合法婚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与调整,其子女属于非婚子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