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判处管制的期限同时计算。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