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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中的听证程序
释义
    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要求听证的,应在执法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当事人。
    一、哪些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必须经过听证程序?
    1、管辖权异议人对相对方赖以确定管辖权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案件。例如约定管辖案件,管辖权异议人提出该管辖约定是当事人伪造的;以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确定的管辖,相对方提出对方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是虚假的等,对于这类管辖纠纷只有经过听证程序,才能确定该证据的真伪,从而确定管辖。
    2、管辖权异议人对相对方赖以确定管辖权的证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案件。例如有仲裁协议的管辖,当事人提出该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对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相互举证、质证,经过听证程序,如果仲裁协议有效,则告知当事人到相关机构仲裁,如果仲裁协议无效,则法院要根据管辖的规定作出相应裁定。
    3、赖以确定管辖权的证据,双方均认可,但有不同解读的案件,例如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在哪儿有争执,这类案件只有经过听证,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甲地还是乙地,从而确定管辖。
    4、双方当事人均要求听证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要求听证,受诉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总之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方法,只能以书面审查为主,听证审查为辅,应视具体案件而定,不能一概而论,程序和实体的审查不能偏废,即要注重效率也要注重质量。
    民事诉讼法院听证后怎么办
    经人民法院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有义务出庭参加听证。异议人、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为自动撤回异议或申请请求。听证相对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不影响法院听证程序的进行。
    听证程序应包括准备阶段和质证辩论两个阶段。
    准备阶段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查明听证当事人是否到庭(场),并核对到庭当事人的身份;
    (二)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发言;
    2.听证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退庭;
    3.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录音、录象和摄影;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三)书记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工作情况及听证当事人到庭情况;
    (四)听证主持人说明听证会召开的原因、程序等事项,并宣布执行听证开始;
    (五)听证主持人告知听证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并征询听证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有申请回避的,应当休庭,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二、被处罚后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是哪些条件
    被处罚有权申请举行听证的条件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法院开破产清算听证有哪些义务需要履行
    法院开破产清算听证需要履行的义务:
    1、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印章。
    4、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
    5、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6、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三)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四)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七)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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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4:5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