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医疗器械信息公示中的产品名称和品牌名称是有区别的。产品名称是指医疗器械的通用名称,如血压计、注射器等。而品牌名称则是指医疗器械生产厂商所注册或使用的商标名称,如太极、卫宁等。公示信息中应同时标注产品名称和品牌名称,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辨识医疗器械。 法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标识中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并使用医疗器械注册证标识;使用医疗器械注册证标识的医疗器械应当在其包装、使用说明书和说明标识中注明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和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 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夹带水墨画、艺术字以及使人产生不应有的联想等不应出现的内容。广告中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上的产品名称一致。 3.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应当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发给。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国家医疗器械目录》中公开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用途、实用范围及品名、生产单位、注册证号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