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如何处理公产房? |
释义 | 公房的使用权与离婚案件中的分配问题相关。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主张承租权的情况包括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前单位房屋承租、婚后共同偿还借款的公房、婚后申请承租的公房等。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以照顾子女、女方、残疾或困难方、无过错方为原则进行处理。 法律分析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下的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结语 公有住房是指由国家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产权归国家所有。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均可主张承租权。对于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况,应优先考虑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女方、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以及无过错一方。根据这些原则,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有住房进行合理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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