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承诺人签字写谁学生名字还是家长的名字? |
释义 | 学校和家长签署的承诺书在法律上无效,无法免除学校的监护责任。承诺书只是应付安全要求的手段,没有实际意义。学校之所以要求签署承诺书,是为了满足各个部门的要求。因此,学校揣着明白装糊涂,使用这种没有实际意义的方式给家长添堵。 法律分析 1、学生的承诺书,大概意思就是不擅自下河玩水、游泳,然后是学生的签字。小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自行签订的一切承诺、合同……均属无效。这是在推定这个承诺本身合法有效的情形下,都必然得出的结论。2、家长的承诺书,大概意思就是教育小孩不私自下河玩水、游泳,家长会做好孩子的教育、监管工作,尽到监护责任。然后是家长的签字。相同推定前提下,家长签署的承诺书,可以看作两部分,“教育小孩不私自下河玩水、游泳”,尽到教育责任,这个在世实际操作中,任何家长都会做到,但没有人能保证结果。“家长会做好孩子的教育、监管工作,尽到监护责任”,监护责任问题,就是一个小孩置于谁的监护之下,就由谁监护、并负责的责任区分。放学时间内,小孩置于家长监护之下,出事学校不需负责,在校时间内,也就是在学校监护时间内,出事学校必须负责,不可能因为签了个承诺而免责。何况这个承诺书,并没有约定免责事项,即便有,也属于不合法约定,自始无效。所谓承诺书,说得直白点,就是一种应付安全工作要求的手段,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一大堆部门都需要在汇报时有内容可说。你理解这一点也就明白学校为什么揣着明白装糊涂,拿些没有实际意义的方式来给家长添堵了。 结语 承诺书在学生和家长之间起到了一种应付安全工作要求的作用,但实际上并没有法律效力。小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他们自行签订的承诺书无效。家长签署的承诺书也存在监护责任问题,只有在学校监护时间内出事学校才需负责。因此,这种承诺书只是一种形式,对于学校和相关部门来说,它只是为了满足汇报要求。了解这一点,我们可以明白为什么学校会采取这种方式,给家长带来困扰。 法律依据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与接受定向培养、委托培训的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相关待遇、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有关人员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履约管理。协议各方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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