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上海市哪些人参加养老保险 |
释义 | 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属于综合保险范围,都可以参保。而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不在综合保险范围内。 一、养老保费由谁出 这一政策实施后,凡符合综合保险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都要缴纳综合保险费。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由单位缴费;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有其自己缴费。 二、未参保单位和人员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劳动关系证明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部门审核后可进行补缴,在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经劳动部门认可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原国有、集体企业中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起一直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自愿,可从2007年后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补缴或继续缴费满15年以上,可办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原在企业工作时间经劳动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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