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航空托运禁止携带物品 |
释义 | 1.枪支、军用或警用器械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a.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b.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c.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d.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e.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f.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2.爆炸物品类,包括: a.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b.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c.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d.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3.管制刀具: 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发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戴、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4.易燃、易爆物品,包括: 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物。 5.毒害品: 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6.腐蚀性物品: 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7.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8.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 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10.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班机(含国际/地区航班、国内航班),也不可以放在托运行李中托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十七条 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出售客票,必须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售予客票。 第十八条 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时,必须核对乘机人和行李。 第十九条 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必须核对旅客人数。 对已经办理登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内。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途中止旅行时,必须将其行李卸下。 第二十条 承运人对承运的行李、货物,在地面存储和运输期间,必须有专人监管。 第二十一条 配制、装载供应品的单位对装入航空器的供应品,必须保证其安全性。 第二十二条 航空器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长统一负责。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承担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机长、航空安全员和机组其他成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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