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发包人雇用工程师并委托他全权履行发包人的合同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