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要在思想上转变观念。有人认为调解是和稀泥,不愿耐心细致的做好调解工作,觉得判决才能显示法院威力和法律严肃。笔者认为,在中国当前的国情下,所追求的应是息讼,是案结事了,让当事人心悦臣服的履行生效文书。尤其是一些社会矛盾尖锐的案件,调解不仅能取得良好法律效果,还能取得不错的社会效果。 第二,应注重法理的阐释。单纯的说明法律规定如何,对老百姓来说是生硬的,难以充分理解的,如果在说明法律规定的同时把法规后面的法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给老百姓听,也就是不单说明规定是什么,还要解释为什么要这样规定,这样规定的道理是什么,让老百姓明白规定的理念基础,从而给予办案审判人员甚至对方当事人一定的理解和宽容,胜败皆服。 第三,应善于剖析案情。剖析案情是帮助当事人找到调解的切入点,让当事人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权衡利弊,降低诉讼风险,从而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