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所谓形成之诉是指依据判决使权利关系及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之类型的诉讼。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主体是有严格限定的,应满足以下条件方能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 1、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限于股东,不包括董事、监事等主体。之所以公司法在该类诉讼原告范围上做减法,主要是考虑避免其他主体通过任意启动决议撤销之诉的诉讼程序影响公司意志及其所涉法律关系的稳定。 2、起诉时应具有股东资格 这是公司法解释四第2条的规定,只有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才具有诉的利益。如果起诉时对股东资格问题存在争议,应当首先提出确认股东资格之诉。现实中经常出现以提起决议撤销之诉为名行确认股东资格之实的情形。 3、不以决议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为要件 4、不受表决权之有无、会议出席情况、表决情况、持股数量之限。 5、诉讼中转让股权,决议撤销之诉不受影响,这是当事人恒定原则的要求和体现。 由上可见,在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上有严有宽,严的是只有在起诉时具备股东资格的人才能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宽的是除前述限定外,几乎没有任何其他限定,这主要是因为决议撤销之诉本身属于股东的共益权。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是专业的法律咨询平台https://www./,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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