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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释义
    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1、证人出庭作证时,必须出示显示身份的证明书。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对案件涉及的所有证据进行细致,深入的审查,尽最大可能识别伪证或者有明显瑕疵的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首先需要确认的就是,该证人是否确系法院所传唤的证人,而这就需要该证人证明自己的身份。同时,法院要通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伪证的法律责任,即法院有一定的通知义务,通知出庭证人诚实作证是法律的内在要求。证人作伪证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妨碍法院审判的正常进行,导致错误判断、错误判断,降低司法权威。因此,为了督促证人诚实作证,法律对于作伪证设定了相应的不利后果。证人,鉴定人作伪证的,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可按情节轻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应将以上内容告知该证人。
    2、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应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3、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在潜意识中倾向于接受占优势地位的人的意见,这种倾向肯定会影响证人作证的真实性。证人根据他人的意见裁剪和取舍其经历的具体事实后,这种证言不再是对事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免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诱导,暗示,以及庭审气氛的影响,有必要对证人进行隔离,除了其在庭上作证期间外,其余时间不允许证人旁听案件的审理。
    4、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询问证人不允许其他证人在场的理由与上述理由大致相同,即为了保证证言的可信度,避免证人在不正当的引导和压力之下改变自己的证言。不过有一个例外,如果证人的陈述彼此冲突或不一致,此时,法庭可以组织证人对质,由证人之间互相辩驳,以确认哪个证人的证言更为可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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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4: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