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运动员违规使用兴奋剂的有有关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 |
释义 | 运动员违反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由有关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竞赛组织者作出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的处理。运动员因受到前款规定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003年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通过了《反兴奋剂条例》,目的是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经过不断修订完善,我国《反兴奋剂条例》详细地规定了国家对兴奋剂的管理,运动员、运动辅助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运动员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相关规定,由有关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竞赛组织者作出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的处理。运动员因受到上述规定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在体育竞赛领域中,兴奋剂一直是被明令禁止使用的。不仅是禁止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对于促进帮助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也是予以严厉打击的。所以《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六条:运动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竞赛组织者作出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的处理。运动员因受到前款规定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运动员违规使用兴奋剂的,由有关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作出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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