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方迁户口不是必须本人过去,可以由女方户主进行办理。女方迁移户口可以本人或户主进行办理,若本人无法前往办理户口迁移,可由户主携带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等所需资料,办理户口迁移。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