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信息公开超过时效怎么办一般来讲,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政府要么在规定时间内公开,要么予以回复,明确不公开的理由。信息公开超过时效,则必然是政府之责,必然是政府在法律素养与对人民的态度方面存在问题。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也已明确了,如政府当作为之时不作为,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相应的惩罚的。 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在我们的国家部分信息是可以进行公开的,信息公开超时的时候应该是政府的责任,这个时候应该由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还需要受到一定的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