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952年2月10日新中国反腐第一案宣判。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临时法庭奉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令准,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其本人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