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缓和缓刑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死缓和缓刑区别如下: 1、适用前提不同,适用缓刑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适用死缓,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条件为准; 2、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不被拘留,但由公安机关调查,单位或者基层组织配合;宣告死亡缓刑的罪犯必须被拘留,并进行劳动改造; 3、考试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根据判决类型和刑期确定。判决类型与刑期的区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两年; 4、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根据犯罪分子在考试期间是否发生法律情况,分别为:原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判处前罪和后罪。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者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缓期执行死刑的后果是:缓刑期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在缓刑期间减刑或执行死刑。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也可以执行死刑。 一、缓刑最低期限一般是多久 缓刑的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种及刑期长短不同而不同,在以原判刑期为起点的基础上,又分别规定了最高期限与最低期限。 缓刑的考验期限可否缩短,或者说缓刑犯可否减刑,以及减刑的条件是什么,应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之规定: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即也可以减刑,但减刑的条件是特定的,即须有“重大立功表现”。 如果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依法执行原判刑罚的,而罪犯在宣告缓刑之前又被羁押过的,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关于缓刑考验期的起算,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而非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这一点不要同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方式相混淆(《刑法》第44条、第47条)。 有期徒刑的减刑后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有期徒刑缓刑要怎样执行 有期徒刑缓刑的执行方式如下:先执行缓刑,缓刑是多长时间,就执行多长时间。缓刑期间没有违法行为,缓刑期满后,视为刑期结束,不再执行监禁刑罚。如果在执行缓刑期间,发生违法行为,终止缓刑,对犯罪人收监。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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