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应该承担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中的教育责任?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家庭、学校、社会应当共同承担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和监护责任。其中,家庭是未成年人最基本的教育和保护单位,必须履行监护、教育、保护责任;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场所,应当履行教育、保护、监督责任;社会是未成年人知识、经验和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应当履行教育、保护责任。因此,在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中,家庭、学校和社会都应该承担教育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家庭、学校、社会应当共同承担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和监护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加强和改进家庭教育,落实家长的监护和教育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综合发展提供环境,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促进他们全面发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因履行职责过错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注:以上法律依据非全部,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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