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直接给全省任何合法的经营公司打电话咨询并报名;(2)通过当地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咨询并报名,但最终都必须向正规的经营公司推荐并派出。 法律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企业(以下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中国驻外使馆、领馆。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